为了保护国家财产,加强本室实验仪器、器材管理,培养学生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,特制定本制度:
一、实验过程中,凡损坏或丢失仪器者,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,并进行登记。丢失仪器、器材者,照原价赔偿。
二、故意损坏或因嬉戏打闹造成仪器损坏者,原价赔偿。
三、粗心大意,不按操作程序和使用规则造成仪器损坏者,视情节按原价的50%-100%预以赔偿,如经修理又不影响原性能者,赔修理费的70%-100%。
四、将公物窃为已有者,除勒令上缴公物、公开检查外,情节严重的须提交学校另行处理。
五、损坏或丢失共用器材,又无人承担或分不清责任时,由共用人共同赔偿。
六、实验过程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,如年限已久,或已有损坏诱因等造成损坏的,应及时声明损坏原因并将损坏物交指导教师,经主管人员认定后,可免于赔偿。
七、严禁拆卸实验器材,由此造成损坏者照原价赔偿。
八、交款办法:由赔偿人执赔偿单直接向系财务主管人交款,凭交款单在本室了结手续。